执行-平和成律师事务所1-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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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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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院在这几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wei一住房进行执行。

1.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2.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fa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代为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行为,而不能够---实体权利。---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执行,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或者---标的物。<人1院关于人1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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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答:依据<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执行fa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案外人不能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决,只能先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决后再向执行fa院提起异议之诉。确权之诉不能代替异议之诉。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诉,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执行fa院采取执行措施前,zhai务人与案外人对该财产另案进行确权之诉的,如zhai权人没有参加,解决”执行难“问题,且zhai权人提供了案外人与zhai务人---进行---执行的初步证据的,执行难,在对财产保全之后,该确权应当中止审理,案外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已中止的确权之诉可以并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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