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的解答
1、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
答: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但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2、除<------公>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代理,哪些情况下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股东zeng资不实,不---司zhai务发生在不实zeng资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加zeng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zeng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可以执行欠债人名下wei一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fa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第二,常熟执行,所保障的居住权是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执行时间多长,否则,保障就不---。
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zhai权人对zhai务人生存权的保障是应---的,所谓“救急不救穷”,zhai务人终还是应向当地---申请住房保障,不能让本应当由---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zhai权人承担。第四,被执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三、在实际中执行wei一住房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被执行人wei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2)执行过程中,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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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民fa院---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法>第227条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fa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疑难执行---,如发现有应---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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