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时间多长,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民fa院---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苏州市执行,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2,---法律文书指1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fa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为。
3.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1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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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院在这几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wei一住房进行执行。
1.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执行不到怎么办,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2.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fa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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