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的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zhai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执行不到怎么办,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的解答
1、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
答: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但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2、除<------公>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哪些情况下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股东zeng资不实,苏州市执行,不---司zhai务发生在不实zeng资之前或之后,执行时间多长,都可以追加zeng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zeng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wei一住房能---吗
关于人民fa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明确规定,金钱zhai权执行中,执行---代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fa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zhai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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