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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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答:依据<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执行fa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案外人不能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决,只能先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决后再向执行fa院提起异议之诉。确权之诉不能代替异议之诉。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诉,执行不到怎么办,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执行fa院采取执行措施前,zhai务人与案外人对该财产另案进行确权之诉的,如zhai权人没有参加,且zhai权人提供了案外人与zhai务人---进行---执行的初步证据的,在对财产保全之后,该确权应当中止审理,案外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已中止的确权之诉可以并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fa院在这几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wei一住房进行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保障你的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zhai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执行,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zhai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zhai务的履行。
可以执行欠债人名下wei一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fa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代理,而非房屋所有权。
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权是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否则,保障就不---。
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zhai权人对zhai务人生存权的保障是应---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解决”执行难“问题,zhai务人终还是应向当地---申请住房保障,不能让本应当由---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zhai权人承担。第四,被执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三、在实际中执行wei一住房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被执行人wei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2)执行过程中,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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